| 日前,中国市场上爆发了一场有关“奥特曼”的知识产权纠纷。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法院分别起诉了中国的4家商业企业和一家制造企业。很快,“奥特曼”玩具提供厂商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公司又在上海掀起了知识产权诉讼,铁了心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官司打到底。 人们不禁要问,为何双方都要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大动干戈?
纠纷爆发
创作于上世纪60年代的日本动画明星奥特曼(Ultraman也译作咸蛋超人),是继米老鼠之后,世界上最能赢利的版权授权形象之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奥特曼”长盛不衰,深得青少年的宠爱。
去年,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玩具“奥特曼”侵犯了该公司著作权为由,相继将北京两家知名商场长安商场与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告上了法庭。与此同时,上海的两家大型商场、广州某科技电子钟表厂也以同样理由被诉侵权。
就在案件还没有尘埃落定之际,燕莎商场的“奥特曼”玩具销售提供厂商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掀起了一场著作权诉讼,诉讼范围也锁定在上海,诉讼对象是另外两家商场和经销商。
在这场有关“奥特曼”的大范围“连环”诉讼中,中国的几家大型商场都被卷入其中。“维权打假为什么不从源头打起,而是选择打击终端销售商呢?”被起诉的一家商场的负责人对这场纠纷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历史渊源
据锐视公司的代理律师介绍,圆谷株式会社的前董事长创作了“奥特曼”作品,但是通过一份经过日本和泰国最高司法机关再三审判均确认合法有效的著作权合同约定,泰国Chaiyo(超雅)版权有限公司取得了日本以外所有地区对“奥特曼”作品的独占权利。但是,由于牵涉巨大的经济利益,两家公司多年来仍就此问题纠葛不断。
2003年,超雅公司独家授权锐视公司独家代理其在中国的业务。今年3月份,泰国超雅公司的股东,也就是泰方权利人的儿子在中国发表正式声明:他父亲于1976年依法取得了《哈努曼和7个奥特曼》、《塞文奥特曼》等9部影片在日本以外所有地区的著作权,而且这个权利是无限期的。
值得玩味的是,圆谷株式会社已于1995年成立了相关公司全权负责中国大陆地区奥特曼系列的影视剧转让、商品化授权及各种活动的策划等咨询管理。记者试图登录该公司的网站,页面一直无法显示。对此,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网站暂时无法登录与此次事件有关,他们正在起草相关声明,目前不接受记者采访。
市场驱动
据文化部有关部门预测:中国动漫市场具有巨大的利润空间,据此,分析家认为,未来三五年内将是动漫产业发展的黄金时期。由于美国、日本国内的动漫市场趋于饱和,这些国家把目光锁定了在中国的动画片市场。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诱惑,日本大型动漫公司圆谷株式会社自然希望从中国市场获得利益。近年来,该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加紧在中国的市场攻坚。今年2月,圆谷株式会社宣布首次在中国本土制作中国版“奥特曼”,启用中国的演员扮演主角,并有可能在中国创作一个新的特摄系列。
与此同时,圆谷株式会社也着眼长远发展,加紧“震山敲虎”。在这些案件中,起诉商场和是假,打击商场背后的经销授权商是真。圆谷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其之所以要发起这场连环诉讼,真正意图还是为了圆谷株式会社的经济利益。诉讼虽然只涉及到早期的几部作品,但是对以后圆谷在中国的市场战略有重要影响。
对于锐视公司来说,其负责人表示,虽然他们获得了超雅公司的独家授权,但仍然遭遇大量“名正言顺”的侵权行为,抢占了他们的市场份额。为此,从去年1月开始,锐视公司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国打假统一行动。维权直接拉动了经济效益,仅广州一地,锐视公司2004年7月份的销售额就上升了40%左右。
锐视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在上海接连起诉两家商场和经销商,是想对那些销售圆谷株式会社授权的产品的商场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希望将圆谷追加为被告,“从源头上打击侵权者”,从而抢回一定的市场份额。
看来,知识产权纷争背后,是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
记者手记
一连串知识产权纠纷的背后体现着市场利益和企业的发展战略。我们很难知道日本的圆谷株式会社和泰国的超雅公司相互之间的知识产权合同是如何规定的,也许是合同约定的不明确造成以上两公司的代理商采取法律手段来互相打击对方的经销商,把一些中国企业也牵连进来。
固然一连串的纠纷发生,其背后的因素有日本的圆谷株式会社和泰国的超雅公司的历史恩怨,但是这也给中国企业提了个醒,企业在一开始发展之初,一定要注意知识产权合同的拟订,尽量把知识产权合同写清楚,并为自己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市场留好权利空间。中国人做生意讲究“亲兄弟,明算帐”,就是为了什么事情谈得明白,以后出现变动也有个说法。然而现在一些中国企业算账更多注重有形资产,对于无形资产这一块则忽视很多。成熟的市场经济更多是体现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规则的经济,对无形资产的约定不明,一旦无形资产能产生经济利益时则必然带来纠纷。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中国企业很无辜,由于日本的圆谷株式会社和泰国的超雅公司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而被牵扯进去,也成为两家公司互相打击对方的工具。“前车之鉴,后世之师”,但不管怎么说,这提醒着中国企业在入世后一定要在合作中注重知识产权合同的制定,防患于未然,为企业长久发展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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