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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牙膏厂生产的"中华"牙膏早在50年代就畅销全国,90年代初上海牙 膏厂与英国联合利华合资成立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上海牙膏厂将"中
华"牙膏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使用。
1996年年初,在福建省一带的市场上,出现了与"中华"牙膏外包装几乎一 样的"中侨牙膏",不同之处是:天安门城楼背后的太阳加上了光芒四射的图
案:除"侨"与"华"一字之差外,其余三字和字体完全一样;包装盒底纹方格颜 色较深。据悉,中侨牙膏由福建省晋江罗山日用化工福利厂生产,法定代表人
何天瑞,该厂生产的"中侨"牙膏注册了"中侨"商标。并申请了"牙膏盒片材"的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号为95309186.4。并且,牙膏盒片材上印有"中侨
牙膏"和"上海联合中侨牙膏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制造"字样。
1996年9月25日,95309186.4号专利申请被授权。9月26日上海牙膏厂、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撤销该专利的请求。1997年5月
30日中国专利局根据专利法第 2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5条规定撤销了 953O9186.4号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8月27日,福建省晋江罗山日用化工福利
厂向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2000年3月2日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 理,请求人缺席。4月6日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局的撤销决定,至此"中侨牙
膏"一案审查终结。然而,上海牙膏厂和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在撤销的 过程中却费尽了周折,这当中企业应该吸取的教训和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深思。
"中华"牙膏最早诞生在上海福新行化学工业社,这家仅有几十个工人的小 厂位于市区的中华路上,1954年"中华"牙膏投产,1956年,福新行化学工业社
正式并人中国化学工业社(即上海牙膏厂的前身)。同年在上海注册了商标。 中国专利法是1985年开始实施的,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中华牙膏包装盒的图案
已失去新颖性,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而现行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和实 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任何人申请,只要其申请文件的格式正确、初审合格就会被授权。中侨牙膏就是利用专利法的这一规定很容易地得到授权。中华牙膏的生产者利用法律救济程序及时提出撤销请求,但是,为撤销"中侨"牙膏
的外观设计专利,上海牙膏厂和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花费了大量的财力和 人力。首先,要撤销该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要有该专利的申请日期以前,即1995年
10月13日以前"中华"牙膏已经生产或销售的证据。然而,要拿出合格的证据却不 容易。合格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既要有"中华"牙膏包装盒的图案,又要有出版或生产的日期。上海牙膏厂和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所能提供的证
据不是没有图案,就是没有时间。因为,牙膏盒上没有生产日期(只标记有效日 期)不能证明是1993年10月13日以前生产的。而其商标、证书。奖状、出版物等
都没有中华牙膏盒的图案。并且,在撤销程序中仅有上海百货公司洗化分公司出 具的证明这一间接证据,直到复审程序中,才拿出可作为直接证据的对比文件。
复审委员会依此认定,中侨牙膏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与中华牙膏的包装设计近似。 中华牙膏早就有了,其包装历来如此从无变化,这是人人皆知的事实,而作为中
华牙膏现在的生产厂商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和商标最初持有者上海牙膏厂 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保护自己,这个教训应当吸取,作为一个企业要注意自己
公司的档案建立。更重要的是对于新产品的开发要及时申请专利,以便取得更有 力的法律保护。
由于收集证据等原因,像中华牙膏这样的著名品牌要打赢这场官司都这样困 难,历时5年之久,何况一个普通的产品,如被人先行申请专利,不就更加困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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