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之痛(三)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之三

知识产权报记者 李启章 吴 辉 张 璇 裴 宏 曾旭辉 徐 进

  中国企业的专利化生存之痛(下)
   (三) 从专利的保护能力来看,企业要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及时提升自己的专利实力。专利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特点,在开展并购、合作时,要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一些企业虽然明白专利的重要性,却不明就里,往往因为急于达成引资、合作等协议,而忽视了对外方提供的、作价入资或许可使用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审查核实,无端地多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大笔费用,从而吃了大亏。
   案例9汽车厂商合资吃大亏
   北京某汽车厂在与外商进行合资谈判过程中,外方提出技术入股方式的具体方案,以其中的97件专利技术,共折合1600万美元入股,由于这家企业不懂得专利法,没有了解这些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就草草签约。直到后来才得知,97件专利技术中的23件专利是过期的,还有29件专利已临近到期,13件则刚刚递交申请,没有授权,真正算数的专利只有32件,占总专利数的33%,也就是说2/3的专利是不能折算股金投资入股的。该企业追悔莫及。
   受传统价值观念和对知识产权价值无知的影响,或者单方面考虑外商投资对于地方GDP、财政、就业、投资环境等方面的贡献,以及国内外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对外国资本的饥饿式需求,致使中国很多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基本上放弃了对合资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几乎成为所有合资合作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及中方企业决策者的基本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正中某些深知知识产权价值的外方合作者下怀,进而几乎成为所有合资合作谈判当中外方一贯的权利诉求。合作期满,外方除了拿走分得的高额利润外,还要把专利、商标、版权、品牌、渠道等所有知识产权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这些无价之宝,装进一个移动硬盘,神不知鬼不觉地打包带走了,留给中方的可能只是一堆破旧的厂房、过时的工艺、陈旧的设备以及年迈的工人。更有聪明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之初就利用中方人员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了解,设置陷阱,或将过期、作废专利折价入股,使中方受骗,蒙受重大损失。这种现象,在汽车行业更为严重。
   对于这种情况,其实中方企业完全可以避免,只需要在合同谈判时由外方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同时自己或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查询该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对于经常发生的转让过期专利的问题,通过专利联机检索就可有效防止。另外,中方坚持双方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共同拥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样天经地义。
   案例10:华为进军美国遭遇思科阻击
   华为是中国高科技企业的一面旗帜。在知识产权方面,可以说已经走在中国企业的最前列。截至2005年6月止,华为已经申请各种专利6500多项,累计授权1300多项,且其中多为发明专利。但就是这样一家企业,由于没有提前做好专利布局,在美国市场的拓展就碰上了专利的高墙。
   与华为发生争执的是全球最大的网络通讯设备厂商思科。自2000年开始,华为就把路由器作为自己的主打产品,推出了Quidway中低端路由器,还发布了Netengine高端路由器。华为产品不单在中国市场阻击思科,而且还积极向东南亚、俄罗斯、埃及和南美等地渗透,甚至将价格竞争战术推广到西欧和北美的发达国家。
   2003年1月22日,思科向美国德州东区马歇尔辖区法院起诉,指控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侵犯了思科拥有的知识产权。
   华为一方面尽快停止了涉嫌侵权的路由器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以期减少可能在未来发生的天价侵权赔偿额;另一方面加快了与美国3COM公司作为美国土生土长的专利战悍将,该公司有900多项美国专利的联合。2003年6月11日,3COM也正式介入诉讼,成为第三方,要求法院判决3COM与华为合资生产的产品没有侵权,以保证其与华为的新合资公司产品的顺利销售。
   2004年7月,诉讼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华为同意停止销售诉讼中所提及的产品;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只销售经过修改后的新产品。
   思科、华为一案说明,中国高科技企业开拓国外市场,需提前做好专利布局,尽量避免并准备好应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战。中国企业在向国外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的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企业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如果企业认为一国的市场非常重要,就应该在该国申请专利,一旦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采用“交叉许可”进行和解;中国企业还可以与国外进口商签订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或分担可能存在的风险。
   案例11:比亚迪两面受敌
   比亚迪的锂离子、镍镉、镍氢电池销售量分别居全球第二、第一和第三位。自1995年创办以来,比亚迪年销售额以超过70%的平均速度快速增长,2004年销售额达60多亿元人民币,日产充电电池达300万粒,全球平均每4部移动电话中就有一部使用比亚迪生产的电池。这样的数字令许多国际竞争对手不安。
   2002年9月,三洋公司以侵犯其两个电池专利为由,将比亚迪告上了美国圣地亚哥法院;2003年8月索尼以侵犯其两项锂电池专利为由,将比亚迪告上日本东京法院。在被三洋起诉后,比亚迪迅速整合资源,投入巨大人力、财力,并且先后两次聘请美国知名律师参与诉讼。经过艰苦而又扎实的文献检索工作,比亚迪发现三洋公司是上个世纪90年代申请的专利,但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经有大量类似的专利申请,三洋的专利实际上是将类似专利的范围做了限制,实质上属于改进专利。进而,比亚迪又做出了这样的判断:比亚迪没有侵犯三洋的专利,而且三洋的专利本身也有弱点。经过双方的充分交流后,三洋公司觉得极有可能输掉官司,主动提出和解,并且得到了比亚迪的响应。解决与索尼在日本的纠纷,跟在美国与三洋的纠纷类似,也是经过充分的准备,做了大量扎实的文献检索,比亚迪反诉索尼专利无效,今年年初索尼专利一项被无效,一项被维持。目前双方均已提起上诉,比亚迪对该案充满信心。
   就这两起诉讼而言,比亚迪尽管解决了纠纷,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市场,但主要是用他人的专利而不是用自己的专利来进行抗辩,并且不是事前早有准备而是仓促应战,在纠纷中还比较被动。业界盛传这样一句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了专利不一定就主动;但不了解、不掌握专利就一定不会主动。竞争的国际化,把一些刚刚觉醒的中国企业卷入了一场场陌生的、没有硝烟的知识产权之战。一个个跨国巨头娴熟地挥舞着知识产权大棒向中国的竞争对手打来。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一批中国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无奈、茫然和措手不及后,奋起反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感受到了知识产权的无限魅力和巨大威力。
   案例12:华立并购成冤大头
   2001年9月,中国最大的仪表生产厂商华立集团以“很小的代价”收购了飞利浦在CDMA手机方面的知识产权、研发成果、设备以及人才资源,并成立了华立通信公司。华立一时间赢得国内媒体一片喝彩,因为人们希望它能够打破高通公司一家独大的局面,给国内乃至全球的通信业者更多的选择。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包含华立技术的CDMA芯片并未形成主流,并且华立的研发仍然停留在从飞利浦继承来的CDMAIS-95A标准。IS-95A仅仅是2G标准,而国内主要的CDMA运营商联通已经进入2.5G的CDMA20001X阶段,华立两年多时间都没有及时推出2.5G的产品。不仅如此,华立当初收购飞利浦的CDMA部门时还没有得到飞利浦手中拥有的高通公司授权专利的所有权,而仅仅获得了“惟一使用权”。尽管华立方面表示这样可以回避高通公司的专利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门槛,但是这样一来,华立和高通之间对CDMA产品就没有任何授权协议。高通公司表示,如果华立要开发和销售CDMA芯片和客户端设备,就需要向高通缴纳专利使用费用。
   对华立通信而言,相对于技术研发上的尴尬,资金的窘迫可能是更为直接的压力。三年前,华立为收购飞利浦CDMA部门付出的资金并不多,但此后需要源源不断输入研发资金,让华立喘不过气来。飞利浦当时之所以急着转让CDMA研发部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其向这个部门投入的资金总计超过2亿美元,而这个部门不仅没有让其盈利,反而让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华立收购时对这一切却没有足够的考察和研究,最后变成了典型的冤大头。
   这一教训表明,专利并购虽然有可能产生惊人的效益,但如果对知识产权组合、技术发展方向不进行严格审查的话,也可能会带来持久的痛苦。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它的审查要比有形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审查困难得多,必须由技术专家、法律专家、财务专家联合组成的小组共同对涉及专利技术先进性、专利有效性、专利的资产价值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估。
   四、宏观层面上,还缺乏整体的专利战略和统一的危机应对机制。单靠企业微观层面的努力,不可能解决专利化生存带来的问题:一方面,企业需要学习各国处理专利问题的先进经验,提高研发能力和吸收知识的能力;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要尽快成熟起来,发挥组织专利技术开发、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保护本国企业的应尽职责,提高中国产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产出能力、管理能力、实施能力和保护能力;第三,更重要的是,国家应早日形成知识产权的整体战略,协调不同法律之间需要调整的关系,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目前,中国受知识产权制约而影响发展的行业主要是通信、电视、数码相机、影音、软件、汽车等。作为3G标准之一的TD-SCDMA标准,由于标准上的知识产权问题,国外企业的专利总数在其中占了70%左右,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一直暗中较劲,导致在推进产业化方面变得一波三折。如今,TD-SCDMA产业取得了商用化突破,与此同时,有关TD-SCDMA标准上的知识产权即将带来的利益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业内的再次关注。另外,数字电视技术标准、数码相机技术标准、EVD技术标准的难产,都大大制约了相关产业的发展,都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案例13:DVD产业遭灭顶之灾
   DVD曾是中国电子行业的骄傲,中国组装的DVD在欧洲售价每台仅100多欧元,远远低于当地产品每台500欧元左右的价格。眼看着中国DVD产业日渐成熟,海外DVD专利权人开始“痛下杀手”。  2000年11月,东芝、松下、JVC、日立等公司组成的DVD专利联盟6C出台了“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与中国DVD企业就专利费交纳问题正式进行谈判。2002年4月,6C与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达成协议:中国公司每出口1台DVD机,需支付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2003年10月第94届广交会期间,5家拒绝交费的企业被驱出展馆。
   与此同时,另一DVD专利联盟3C的当家人飞利浦也向中国企业伸出了索要专利费之手,涉嫌侵权的中国产DVD机频频在外国海关被扣。此外,法国汤姆逊公司、拥有数码影音技术的DTS也都提出强制征收中国DVD企业每台1~10美元不等的专利费。
   1997年推出中国第一台DVD的金正公司,在2003年刚度过了一场商标被拍卖的危机,又遇上了专利收费的大棒,2004年中期因涉及高达10余亿元的债务纠纷而不得不重组。经营情况稍好些的先科电子在主导产品利润低下的情况下,努力开拓新市场,大力发展家庭影院、手提电话、无绳电话、等离子彩电等家用电器以及通讯网络终端产品,无奈这些行业也是竞争激烈,终于由于战线过长,资金短缺陷入经营困境。四川鼎新一亿多元投资建设的DVD 生产线更是成为一堆废铁。
   包括DVD在内,中国的许多行业,处在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完全进行自主核心技术开发,势必在目前的竞争中落后于人;跟在别人身后靠“仿制”为生,则面临知识产权纠纷和高额专利费的风险。因此,相关部门应在战略高度确定产业发展方向,行业协会也应担当企业舵手的角色,在对外谈判、整体协调上作出贡献。




  
  

                                    引自知识产权报

 
     



 
 
Contact:info@bjtzhiop.gov.cn 版权所有 2000-2005 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
 
 
电话:010-69519293 69513776
 
 
传真:010-69519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