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创新和发明不断涌现,给一百多年以前设计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70年代开始,不少国家就对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修改,目的是为了能够处理新兴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生物工程领域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发达国家已决定对集成电路步线授予专利、对计算机程序给以版权,并开始对新的作物授予专利。5年前美国共和党参议员奥林*哈奇提出的S.507法案,更要使美国的专利局从政府机构变为国有公司,让它有足够的经费,用高额工资吸引和留住所需的专门人才;同时,针对专利申请的处理时间太长、专利纠纷太多以及因专利申请处理的延误使美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丧失优势等问题,对美国专利法提出了重大的修改。经过约5年的听证,这项法案已于1997年5月在美国参议院法律委员会获得通过。   
  上述努力都是对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修补。然而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一百多年以前针对工业化时代的要求设计的,当时绝大多数的专利申请属于新的机械装置,情况较为简单,所以一种办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申请;而现今智能工业带来的问题远比当时复杂得多,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要求,需要重新建立一套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信息革命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财富的中心   
   随着信息革命(或称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发展,知识和技能已经成为企业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唯一资源,知识财产在决定现代企业的成败中占据着中心位置。原材料可以买来,而且价格在不断下降;资金也是可以在纽约、东京或伦敦的金融市场上借到的;没有一种设备是买不到或买不起的。原先在原材料和资金之后,排名第三位的知识和技能一跃成为决定企业成败的第一关键因素。   
   以微软公司为例,除了知识以外,他们没有任何别的生财之道。努力保护和扩大自己的知识财产,就是他们竞争的主要手段。微软公司的总裁比尔*盖茨可以说是以知识取胜的新时代的象征。一百多年以来,从19世纪末的洛克菲勒到20世纪末文莱国的苏丹,世界首富都是同石油业联系在一起的。而今,比尔*盖茨是历史上首次靠知识起家的世界第一富翁。此外,当今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工业,诸如微电子、生物技术、新材料和通信等,也都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如果这些领域中企业的知识财产可以轻易地被复制,它们将失去赚钱的手段。   
   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其他行业的技术更新,使它们越来越依存于知识财产。例如,石油探测和开采以前主要靠运气和体力,现今的三维声波探测、水平钻探和深海钻探等新技术大大提高了石油工业中知识的密集程度,使它不再依靠运气和体力,取而代之的是超级计算机。另一个例子是零售业,电子商务正在使它发生巨大的变化。零售业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电子信息系统和供货软件,而不再靠商店的橱窗设计艺术来吸引顾客。   
   从企业在技术转让中获利的情况,也可以进一步看出知识财产的重要性。过去,企业是乐于让别人分享它的技术的,因为在那个时候,企业要获得成功似乎不需要依靠技术,而且无论如何技术都不会卖得高价钱。而今这样的时代已经结束。Polaroid公司和柯达公司之间的一项专利纠纷,所涉及的金额几乎达到10亿美元。德州仪器公司在实施技术转让许可证计划后,所获得的技术转让费总额超过了15亿美元,有些年份的技术转让费还超过了当年其他营业的收入。   
   知识财产越来越成为公司战略规划的中心。像英特尔等大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都有庞大的法律预算,然而英特尔公司同时也被控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DEC公司就起诉英特尔公司侵犯了它的Alpha芯片技术的知识产权,要求数以10亿计美元的赔偿。经过5个月的诉讼和反诉讼,两公司终于宣布达成妥协,英特尔以7亿美元买下DEC公司的芯片工厂,双方将签署为期10年的相互授权协议,英特尔将付出技术使用许可证费,生产仍属于DEC公司的Alpha及其他型号的芯片,DEC公司也承诺将使用英特尔的下一代微处理器芯片生产计算机。   
   专利申请件数的急速增长,是知识日益成为财产的一个重要标志。以美国为例,过去5年,专利申请的件数每年以6%的速度增长,1997年上半年较1996年同期的增长率上升到8%,特别是美国处于领先地位的通信和电子等高科技领域1996年专利申请件数增长率高达17%。在美国,1996年总共颁发了12万多项专利证明。美国专利局副局长卡森斯基说,"科技发展的速度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而知识产权则是经济发展的动力"。
   2、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1)高新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新技术的发展超越了原有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范围,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利用生物工程技术能制造出人的器官、肢体或人体的其他部分,但不能允许生物工程专家复制和拥有完整的人。但是人体的一部分可以获得专利吗?如果不允许进行生物工程研究的公司拥有人体的某一部分,就没有人会投资设立基金,寻找治疗诸如早老性痴呆等疾病的基因疗法。当然,社会决不会让某一个人去垄断治疗癌症的方法。如果发明一种治疗某种疾病的基因与发明一种能使人长得更高、更聪明或更漂亮的基因,授予的专利相同,那就很难划清允许做什么和不允许做什么之间的界限。另外,发明一种能够改变植物、动物或人的自然特征的新基因,不能等同于发现某种已有基因的作用和机理,对它们授予同样的专利也是不合理的。   
   对于全新的知识和已有知识的延伸,也同样需要加以区分。例如在实行"授予最先申请者"专利制度的国家,可能有人根据技术发展趋势猜测未来,为尚未发明的东西申请专利;如果他在10个当中猜中了一个,获得专利后带来的利益会远远超过申请10个专利所需的费用。这样的发明就属于已有知识的延伸,同创造全新的知识有很大的差别。   
   总之,什么样的创新和发明是应该属于某人或某单位的财产,什么样的不能属于他们所有;什么样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以及获得什么样的专利等,都需要从新的角度加以考虑。   
   2)高新技术的发展使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更加难以实施。新技术的发展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困难。伴随信息技术而来的盗版问题越来越严重,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   
   利用高质量的光学文字识别扫描技术,人们可以快速地建立一个电子图书馆,通过互联网可将整本的图书下卸到读者的个人计算机里;使用电子出版技术又能同样快速而不费劲地将电子读物还原成印刷式书本。如果任何作品都可以快速、廉价且高质量地随意复制,并以使用者要求的形式进行传播,原来用以防止印刷材料被复制的手段实际上就不复存在了。这样,还有什么版权可言。   
   信息和数据也都存在盗版的问题。人们投入大量资金辛辛苦苦创建的数据库,可能被他人以低得多的成本复制去卖钱。据统计,目前激光唱片市场上有20%的盗版。进行个人电子出版所需的设备要比制作激光唱片的设备便宜的多,可以预期,图书市场上盗版所占的比率将会比激光唱片市场上盗版的比率高出许多。   
   版权可以通过立法来保护。法律手段能制止工厂大批复制激光唱片或图书,但不能阻止个人为了自己使用或买给朋友而少量复制这些东西。欧盟正在修改版权法,使它能够处理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上运载的音乐、著作等的版权,阻止随意从互联网下卸音乐并用数字式录音机进行复制,或用扫描器将科学杂志输入到计算机里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等侵权现象。反对这样做的人争辩说,如果规定得太严,甚至连用户为了自己使用而进行的拷贝也会被判为非法。此外为了教学、科研及政府需要而进行的复制是否理所当然是合法的。在使用数字式设备或互联网时"无意中"进行的复制,是否也要算非法,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对使用互联网进行的侵权负联带责任等等。如何通过一部版权法来解决所有这些复杂的问题,确是技术进步给人类带来的空前巨大的挑战。   
   计算机软件市场的侵权现象十分普遍。据统计,在泰国有97%的软件是非法复制来的;在美国,使用中的软件也有40%可能是非法复制的;在西欧,软件盗版率最高的是西班牙,为80%,最低的是英国,为25%。而且现行的版权法跟不上技术的发展。美国法院的一项裁定称,软件程序的"外观和感觉(look and feel)"是不能授予专利的。这就意味着,所有成功的计算机程序都可合法地被复制。复制者虽然必须写出自己的程序源码,但是他却可以准确地知道程序的用途、程序各组成部分的结构、程序的外观和感觉以及该程序已经有的市场。准确地了解开发的是什么样的程序,复制者不但能降低开发的成本,而且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面对的风险也比程序的原开发者小得多。如果软件程序不能有效地得到保护,不仅计算机及软件公司要受到损失,开发任何软件哪怕是开发自用程序的人,也都会受到损害。例如某人开发了一个在互联网上推销产品的软件,可能过不了多久,这个软件就已被复制并被竞争对手免费使用。   
   这些情况充分说明,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有新的思路和新的技术手段加以保证。
   3、经济发展的全球化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冷战结束后,国家间特别是发达国家间的经济竞争更趋激烈,而另一方面各国经济发展中相互依存的程度也日益加强。这些新的发展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重要,同时也为如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冷战期间,美国政府一直为国家的基础研究提供大量经费,并鼓励除军事技术以外的所有技术自由流向西方国家。当时美国这样做的原因是基于一种认识:西方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其本国经济的发展同等重要。当时美国在经济和技术上确实还保持着较强的优势,使美国人产生了相当的骄傲情绪,认为别的国家在创造发明方面不可能超过它,因此对于别国抄袭它的最新技术也满不在乎。然而这种情况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其他发达国家逐渐赶上美国。在激烈的竞争中,为战胜对手和保持优势,美国的公司不得不把开发专有技术当成看家本领。美国赢利最多的公司都有某种形式的知识财产。在这种新形势下,美国对于技术的流出再不可能放任自流了,而是要采取更严格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在其他发达国家里,情况也大体如此。   
   当代发展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发达国家的政府正逐步减少对科研的投入。以前美国政府向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占整个研究与开发经费的一半,现在则只占到1/3。总统克林顿允诺,到2002年联邦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将削减14%,国会走得更远,允诺要削减20%。这就意味着,私营公司要大幅度增加对于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公司会采用保密的办法来保护自己的知识财产,使技术和知识保留在一家公司手中,从而妨碍了在其基础上创造出更多更新的知识。很显然,这对于整个社会是极其不利的。   
   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千差万别,在当今世界上想要赶上和超过比自己强的国家,或者要保持自己领先的地位,获取和拥有知识及技术都是达到目的的主要手段。有学者认为,复制别人的技术向来是赶超的秘诀,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绝对买不起它所需要的所有技术。此外,由于文化的差异,对于什么应当受到保护和什么可以无偿使用等问题的看法也会大相径庭。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做法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结果。瑞士颁发的专利数目,按人均计算是美国的4.5倍,可是谁也不会相信瑞士人的创造力真的比美国人强4.5倍,这一统计数字只能说明瑞士人更喜欢使用专利的机制。尽管各国在经济发达程度、文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方面存在着差异,离开绝大多数国家政府的赞同与支持,任何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都不可能落实,再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都是没有用的。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今天,在一个国家不存在或不能落实的法规,在另一个国家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因为违法者马上就会转移到不受法律限制的那个国家,继续诸如非法复制等被禁止的行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都不可能成为放之四海而皆行的世界标准,必须考虑各国的具体情况与要求,兼顾各种国家的切身利益,才能制定出能为各国政府所接受因而可以真正实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4、建立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知识财富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一个更加详细而周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确定产权的归属,更有效地保护产权,更快速地解决产权纠纷。在建立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以下几个问题应当给予认真考虑和妥善处理。   
   1)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之间的关系。
  为创造知识,就要进行研究和开发,不但需要投入资金和人力,还要承担风险。所以必须进行激励才会有人去做。授予发明人拥有或出卖所获知识的垄断权,就是激励。为了多创造知识,必须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生之后,传播得越快,应用的越广,对整个社会就越有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尽量缩小知识拥有者的垄断权。这正好同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矛盾。所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须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在鼓励多创造知识和快速而广泛地传播知识这两个相互矛盾的目标之间进行平衡。   
   2)创造公用知识的激励机制。   
   基础原理是公用知识,而在它的基础上开发的产品制造技术则属于应受到保护的为发明人所有的知识。然而它们之间的界限又很难划得清楚。有一些知识,如对下一代进行教育所需的技术,也可能被划入公用知识。公用知识是可以无偿使用的,所以对开发公用知识的人不能授予知识的垄断权。但是没有激励机制,就不会有人去开发公用知识。为解决这个矛盾,需要建立一种两者兼顾的机制,例如可以先授予开发者垄断权,然后由国家征购其使用权。   
   3)区别对待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知识类型和不同的发明人。   
   行业不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电子工业的产品寿命很短,所以它需要很快得到保护,但保护期限不用很长;而制药工业由于其产品必须经过复杂而费时的批准手续和试用过程,才能正式上市,所以保护期限就要长。全新的知识和已有知识的逻辑延伸,开发的难度是不同的,给予的保护程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个人发明人和大公司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应收取不同的专利申请费。此外,为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和要求,有必要设立不同类型的专利及版权,相应的申请费用、批准速度、保护期限和程度以及解决纠纷的办法也都不同,以供申请人自由选择。   
   4)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必须能快速而有效地确定产权和解决纠纷,并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其切实可行。   
   5)要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法律,则必须兼顾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充分考虑各种国家的情况和要求,才能获得绝大多数国家政府的赞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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