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出台

知识产权转让须向债权人报告

 

 

  国知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并公布,该法规定管理人进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的应向债权人委员会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共计12章、136条。在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的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职责,第六十九条中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Contact:info@bjtzhiop.gov.cn 版权所有 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
 
 
电话:010-69519293 69513776
 
 
传真:010-69519293